陕西科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1)陕0122行审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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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行审22号案件名称
陕西科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科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陕0122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龙翔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查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贺俊博,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科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超,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劳社监理字[2020]第43号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人工资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员工朱少华反映被执行人拖欠其工资后即立案调查,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两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三日内上报整改情况,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予改正。申请执行人经事先告知后,于2021年1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蓝劳社监理字[2020]第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两日内支付拖欠朱少华的工资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诉×,经公告催告后亦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7日作出的蓝劳社监理字[2020]第43号行政处理决定。 审 判 长 杨 红 娟 人民陪审员 贾 红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宽 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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