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林林、邴丹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5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521号案件名称
高林林、邴丹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林林;邴丹;张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林林,女,1997年10月10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邴丹,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审被告:张龙,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上诉人高林林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5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都是其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邴丹以与原审被告张龙系夫妻关系,近期发现原审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给上诉人转账9万余元,并且发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审被告转账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被告及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上诉人返还钱款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张龙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其住所地,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嵊州市甘霖镇赵家燃油经营部、张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779号 下一篇 灵川县桔满园农资经营部、陈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3民初3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