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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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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2457号
  • 案件名称

    杨春、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春;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2457号原告:杨春,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鹏,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隆平高科技园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B栋1701房。法定代表人:宁顺华。被告: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隆平高科技园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B栋第16层1601房。法定代表人:徐国华。原告杨春与被告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杨春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杨春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撤回对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龚  俊  林人民陪审员 舒    健人民陪审员 余  蕊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杜  丽  云书 记 员 杜丽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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