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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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2457号案件名称
杨春、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春;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2457号原告:杨春,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鹏,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隆平高科技园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B栋1701房。法定代表人:宁顺华。被告: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隆平高科技园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B栋第16层1601房。法定代表人:徐国华。原告杨春与被告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杨春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杨春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撤回对湖南金鸿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今升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龚 俊 林人民陪审员 舒 健人民陪审员 余 蕊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杜 丽 云书 记 员 杜丽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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