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立辉、刘云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11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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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1179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立辉、刘云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曹立辉;刘云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1179号之一原告:曹立辉,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户籍地保定市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充,男,199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辉与被告刘云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曹立辉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牛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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