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东波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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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216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东波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东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216号原告: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徐海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伟,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被告:白东波,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伟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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