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泰松、戚天中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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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803号案件名称
刘泰松、戚天中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泰松;戚天中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803号被执行人:刘泰松,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戚天中,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兵团第九师一六五团塔山宾馆。 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刘泰松、戚天中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新422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追缴被执行人刘泰松违法所得175,000元,依法追缴被执行人戚天中违法所得175,000元,共计3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戚天中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刘泰松、戚天中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戚天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泰松名下执行到位175,000元; 2021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1年4月1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戚天中名下保险、证券、工商总局、税务、车辆、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戚天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戚天中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反馈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2021年8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戚天中名下车辆信息,已查封戚天中名下×××车辆; 2021年9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戚天中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戚天中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满成街868号古城花园15栋4层3单元401室; 本院向被执行人戚天中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戚天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戚天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戚天中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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