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治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2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242号
  •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治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治禹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242号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西桐组96号。法定代表人:何尹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治禹(又名王治宇),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艳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小喜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