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21民初30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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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21民初30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21民初3050号之一原告: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220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牛兴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波,惠民天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法定代表人:孙涌,经理。原告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计4288元,由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璐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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