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4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465号案件名称
白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白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465号原告:白某,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张某,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员 贾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于景皓书 记 员 刘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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