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洛龙区税务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11执3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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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执3420号案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洛龙区税务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洛龙区税务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11执3420号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洛龙区税务局,住所地洛龙区开元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11MB19505428。负责人:李明。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070060033B。法定代表人:宋铁会。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11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05日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11执3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爱国审 判 员 周亚男审 判 员 贾潇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泽西书 记 员 郭留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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