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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洛龙区税务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11执3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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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执3420号
  • 案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洛龙区税务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洛龙区税务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11执3420号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洛龙区税务局,住所地洛龙区开元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11MB19505428。负责人:李明。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070060033B。法定代表人:宋铁会。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11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05日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11执3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爱国审 判 员 周亚男审 判 员 贾潇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泽西书 记 员 郭留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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