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杨顺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3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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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37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杨顺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杨顺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161XR。负责人:陈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平,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辉,男,苗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杨顺浪,男,侗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杨顺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顺浪承诺按照贷款合同按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同意该方案,并暂时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2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赵振华审 判 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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