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赵叶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8执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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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执451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飞、赵叶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飞;赵叶;赵霆锋;刘世先;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8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飞,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赵叶,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申请执行人:赵霆锋,男,200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申请执行人:刘世先,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以(2021)黔2628执保23号保全裁定对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1×××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先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平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胡法官联系电话:08557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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