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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赵叶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8执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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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执4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飞、赵叶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飞;赵叶;赵霆锋;刘世先;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8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飞,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赵叶,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申请执行人:赵霆锋,男,200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申请执行人:刘世先,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以(2021)黔2628执保23号保全裁定对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1×××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先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平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胡法官联系电话:08557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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