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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聚大浪工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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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民终561号
  • 案件名称

    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聚大浪工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朔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聚大浪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大瑞煤业集团罗平煤炭有限公司;诸暨市梓齐商贸有限公司;朔州市祥芮安工贸有限公司;昆明唐顿贸易有限公司;玉溪捷顺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宏祯贸易有限公司;师宗县朋利商贸有限公司;玉溪瑢鑫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团昱贸易有限公司;玉溪汇溪经贸有限公司;师宗县宏宇物流有限公司;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河阳大道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1,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张蔡庄乡张蔡村非农户2区125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市府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张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聚大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盛世佳园高层C单元八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1,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南大瑞煤业集团罗平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阿岗衫松口子。        法定代表人:孔某,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诸暨市梓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诸暨市暨阳街道暨南路9号诸暨国际商贸城四楼D区D2-4245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朔州市祥芮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西延长线南侧居然金地一期1区2-18#。        法定代表人:田某2,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昆明唐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都二期4号写字楼19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2,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玉溪捷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梅园。        法定代表人:池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南宏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24幢1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2,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师宗县朋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东华路26号(东林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玉溪瑢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黑龙潭。        法定代表人:刘某3,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南团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60幢1单元14层13A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玉溪汇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黑龙潭。        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师宗县宏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金鑫花园3-07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梅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聚大浪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大瑞煤业集团罗平煤炭有限公司、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朔州市祥芮安工贸有限公司、昆明唐顿贸易有限公司、玉溪捷顺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宏祯贸易有限公司、师宗县朋利商贸有限公司、玉溪瑢鑫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团昱商贸有限公司、玉溪汇溪经贸有限公司、师宗县宏宇物流有限公司、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福审判员    张**审判员    郑荣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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