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蒋耕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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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9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蒋耕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蒋耕兵;包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4772028142N,住所地淮安市。被执行人:蒋耕兵,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淮阴区。被执行人:包小红,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淮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蒋耕兵、包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4执9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审 判 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伟南书 记 员 杨春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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