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境外就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宋佳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申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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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申282号案件名称
辽宁境外就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宋佳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宁境外就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宋佳;张晓波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申282号再审申请人:辽宁境外就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94-5号。法定代表人:闫瀚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宇,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宋佳,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申请人:张晓波,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申请人辽宁境外就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佳、张晓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辽宁境外就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陈桂艳审判员 戴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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