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元茂、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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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933号案件名称
孙元茂、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元茂;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东云;杨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933号原告:杨林,男,回族,1998年XX月XX日生,住宁夏同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佳,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东云,男,汉族,1973年XX月XX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孙元茂,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刘召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辛君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林与被告郭东云、孙元茂、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博文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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