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青、承德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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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634号案件名称
赵长青、承德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长青;承德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634号原告:赵长青,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路段路西4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国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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