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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青、承德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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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634号
  • 案件名称

    赵长青、承德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长青;承德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634号原告:赵长青,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路段路西4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国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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