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与邬方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5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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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5153号案件名称
张浩与邬方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浩;邬方志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5153号 原告:张浩,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邬方志,男,1978年4月5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张浩与被告邬方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浩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浩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俊锋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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