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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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84号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84号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系甲山信用社主任。 被告:孙永,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彦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战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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