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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2刑初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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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刑初293号
  • 案件名称

    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容留他人吸毒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2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石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21年6月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郴宜检刑诉〔2021〕72号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21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与陈某、吴某、“嘎子”在宜章县玉溪镇**公园旁自己的办公室喝茶,石某某转账1500元给陈某让其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陈某购回冰毒后,四人利用自制的简易溜冰壶在该办公室一起吸食。二、202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从车上拿了约0.2克冰毒并自制了简易溜冰壶,与王某某在宜章县玉溪镇**公园旁自己的办公室一起吸食。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吴某、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依法应当折抵刑期。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结果:被告人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国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晖书 记 员 文艳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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