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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81刑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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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刑初386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481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被告人李某成,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敲诈X索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耒阳市公X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耒阳市公X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耒阳市公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成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判处。 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21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成酒后驾驶湘LC772T小车沿耒阳市高联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双洲大桥西侧路段时,遇被害人陈某芳驾驶衡(电动)阳8F048二轮电动车搭载资某贤(2015年3月7日出生)同方向右侧正常行驶。因被告人李某成往右变方向,致使陈某芳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摔倒。随后,被告人李某成被警车拦停。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02mg/100ml。经耒阳市公X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芳、资某贤无责任。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成主动到案。被告人李某成与陈某芳已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成于2021年9月9日被逮捕之前因本案先行羁押了8日。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前科劣迹,综上,从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李某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8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梁晓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谢小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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