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南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802执恢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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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执恢235号之一案件名称
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南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南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802执恢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之一威格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子钧。被执行人:湛江市南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后湾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蔡观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802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凯程审 判 员 喻 狄审 判 员 邓胜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玮玥书 记 员 梁 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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