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南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802执恢23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执恢2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南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南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802执恢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之一威格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子钧。被执行人:湛江市南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后湾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蔡观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方酒精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802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凯程审 判 员 喻 狄审 判 员 邓胜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玮玥书 记 员 梁 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