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林江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0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02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林江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林江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0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赵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阳,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江,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林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2130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林江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77165.74元。该调解协议生效后,林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成杨森书 记 员 成杨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