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史梅芬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6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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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662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史梅芬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史梅芬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087,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史梅芬,女,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与被执行人史梅芬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原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澄土监巡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史梅芬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亩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史梅芬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自规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苏0281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张贴限期履行公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拟强制拆除案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于2021年9月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协助完成拆除工作,自规局收悉后既未向本院明确拆除范围、人员安排、拆除器械等事项,亦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强制拆除方案。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拆除公告、执行进程告知书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受法律保护,但强制执行应符合客观条件。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非法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拟强制拆除,申请执行人未明确拆除范围、人员安排、拆除器械等事项,亦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强制拆除方案,故强制拆除不具备条件,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待强制拆除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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