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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8执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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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8执324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8执32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94828元,执行到位0元,未明确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存款、车辆、保险、武城县和天津市的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太平洋人寿保险,保险价值1.2万元左右,被执行人名下三辆车辆已转出,其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再审,本院查明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偿付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建华审 判 员  李远锋人民陪审员  陈风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苑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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