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海芳、杨运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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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42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海芳、杨运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谭海芳;杨运苟;谭晓金;李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海芳,女,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杨运苟,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谭晓金,女,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李莎,女,汉族,湘潭县人,住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谭海芳与被执行人杨运苟、谭晓金、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运苟、谭晓金、李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运苟、谭晓金、李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谭海芳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2日共发起两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杨运苟、谭晓金、李莎银行、工商、保险、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运苟、谭晓金、李莎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谭海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谭海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519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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