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燕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金幕铝业(山东)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921财保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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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21财保394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燕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金幕铝业(山东)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燕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金幕铝业(山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21财保394号申请人:东莞市燕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塘唇工业区金富二路专一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5645561199。法定代表人:黎艳。被申请人:金幕铝业(山东)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幸福路北首明珠产业园院内。组织机构代码:91370921MA94AF5F71。法定代表人:李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雕刻机,保全价值300000元。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东莞市燕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燕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学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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