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博、张国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恢1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199号案件名称
闫博、张国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闫博;张国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6执恢199号张某某、闫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6民初195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闫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25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2530元。同日,被执行人闫某某缴纳了案件执行费88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闫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