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傅贤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12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1218号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傅贤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傅贤涛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1218号 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附6-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33649684。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琨,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傅贤涛,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贤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娟书 记 员 鲁青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志伟、林志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620(2021)陕0112执7620号 下一篇 曾松华、许某1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