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珍、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37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3700号案件名称
孙玉珍、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玉珍;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3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珍,女,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北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严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舜,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丹,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玉珍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玉珍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孙玉珍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孙玉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玉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孙玉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亦由孙玉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仓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庄茂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自伟、吕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48号 下一篇 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281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