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周建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民初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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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民初304号案件名称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周建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周建林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0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林,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鄢佳慧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0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林,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鄢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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