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荆永峰与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77号
  • 案件名称

    荆永峰与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荆永峰;王胜东;陈立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7号原告:荆永峰,男,1975年10月12日,汉族,东辽县人,住址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孙全竹,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坤,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址东辽县。        被告:王胜东,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址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金圣钧,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满族,辽源市人,住址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陈立辉,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址东辽县。        原告荆永峰与被告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荆永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胜东、陈立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永峰撤回对被告王胜东、陈立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荆永峰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