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芳、胡鑫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503财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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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财保58号案件名称
石芳、胡鑫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石芳;胡鑫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财保58号申请人:石芳,女,苗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胡鑫林,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石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鑫林持有的深圳市丰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申请人石芳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鑫林持有的深圳市丰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晓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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