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芳、吴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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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999号案件名称
徐雪芳、吴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雪芳;吴彬;宿州市久晟纸业有限公司;吴运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999号原告:徐雪芳,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吴彬,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宿州市久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河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吴运虎,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徐雪芳与被告吴彬、宿州市久晟纸业有限公司、吴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徐雪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雪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雪芳撤诉。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邵 楚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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