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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2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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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2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    负责人:马博,系该局代理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萍,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英格堡乡马场窝子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向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疆宜化东沟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张占国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美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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