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7执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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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13号案件名称
曹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7执813号曹某: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曹某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曹某自动履行,本院(2020)湘0407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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