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燕、陆正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申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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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申117号案件名称
韩燕、陆正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韩燕;陆正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燕,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扬州市广陵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陆正宏,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现住扬州市。再审申请人韩燕因与被申请人陆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燕申请再审称,1、原审对已还本金利息认定错误。陆正宏出借给申请人四笔共38.4万元借款中,双方只对第一笔9.4万元借款口头约定了五分利息,后三笔均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故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利息为2.82万元,本息共计41.22万元,而申请人于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共向陆正宏转款67.02万元,现申请陆正宏返还申请人多还25.8万元款项。2、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房屋抵押实际情况,陆正宏对房屋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5月6日申请人与陆正宏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80万元未实际发生,借款抵押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故陆正宏对申请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请求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驳回陆正宏的诉讼请求。韩燕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抵押权登记信息、不动产产权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借款抵押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案涉借条、韩燕还款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认定韩燕尚欠陆正宏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判令陆正宏对案涉房产的价款按顺位优先受偿,并无不当。韩燕申请再审称,其与陆正宏之间四笔借款只对第一笔9.4万元的借款口头约定了五分利息,后三笔均未约定利息。另,《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80万元未实际发生,陆正宏对案涉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韩燕原审庭审中自认陆正宏和翟德兰总共借给其80万元,给5分利息。现韩燕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原审庭审中陈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陆正宏与案外人翟德兰共同办理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登记,陆正宏享有案涉房产优先受偿权。原审判决后韩燕亦未提起上诉,现申请再审提出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韩燕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韩燕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培祥审 判 员 周 涛审 判 员 朱 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慧云书 记 员 喻彬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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