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明与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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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101号案件名称
陈艳明与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艳明;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81民初1101号原告:陈艳明,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东吴工业区厂房****5Z。法定代表人:杨肖玲,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幢**506 室。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艳明与被告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期限已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艳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退货款4900元;2.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给付3倍赔偿金14700元;3.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艳明因生活需要于2020年 8月13日在天猫商城倍逍旗舰店购买总价 4900元的100盒医用面膜,订单编号:1177806433395690268 ,圆通速递承运:YT4716708669022当时店铺页面宣传是医用、械字号面膜,当时觉得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械字号面膜)比较好就买了一些,由于对械字号面膜不太了解,在使用的期间就上网查了一下,目前国家药监局对面膜消费发出预警,表示并不存在《械字号面膜》这一概念。这不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吗?卖家也是宣传的《械字号面膜》比较好,所以才买这么多,相信天猫所以才买这么多顺便送一部分给陈艳明的朋友们。结果,完完全全的忽悠消费者。商家宣传《械字号面膜》造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且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或有欺诈行为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上所述,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明知消费的涉案产品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仍然大势宣传销售,严重侵害了陈艳明的合法权益。现陈艳明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陈艳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合同主体是陈艳明与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服务协议规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真实名称、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能与卖家取得联系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不须承担责任。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义务,同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卖家主体信息进行了审核,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检查、监控制度,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已尽到了足够的审慎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的责任。陈艳明并非是善意的消费者,系以诉讼的方式谋取利息的职业打假人,陈艳明购买面膜后,主动确认收货使货款打入卖家账户,未要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介入,也未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投诉过。故陈艳明购买商品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普通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综上,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陈艳明之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3日陈艳明在天猫商城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倍逍旗舰店购买了的100盒每盒5片总价4900元医用冷敷贴面膜,陈艳明于8月19日收到货。陈艳明未在天猫商城网络平台申请退换货,而是直接提起本次诉讼。本院认为:陈艳明通过天猫商城客户端在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应认定陈艳明与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陈艳明认为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商品时在页面宣传时有“医用面膜”字眼,并提供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的“化妆品科普:警惕面膜消费陷阱”文章。该文章中介绍不存在所谓的“械字号面膜”及“医美面膜”,“械字号”的应为医用敷料,属于医疗器械范畴,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命名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称词语,而“妆字号”的面膜属于按照化妆品管理的面膜产品。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出售“医用冷敷贴”时将“医用冷敷贴”与“面膜”合在一起,造成“医用冷敷贴”与“面膜”的混淆,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退回陈艳明货款4900元并赔偿陈艳明要求的三倍价款14700元。对于陈艳明要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因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故对于陈艳明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给原告陈艳明货款4900元。二、被告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陈艳明赔偿金14700元。三、驳回原告陈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深圳猫胡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王连英 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书 记 员 韩惠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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