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继攀、龚雪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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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916号案件名称
雷继攀、龚雪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雷继攀;龚雪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916号原告:雷继攀,男,生于2002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春,男,雷继攀之父。被告:龚雪,女,生于1985年2月10日,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雷继攀与被告龚雪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雷继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龚雪支付雷继攀抚养费用每月1600元;2、在诉讼当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因原告已在四川电子机械技术学院上大学,还有弟弟在青川县职高读高中,父亲一人无能力承担所有费用,致使原告和弟弟有辍学的可能,出于无奈,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为雷继攀起诉龚雪的抚养费纠纷,龚雪的住所地为四川省盐边县,且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等其他特殊情形,故本案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案件受理费260元(已收取),予以退还。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忠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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