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兰、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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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055号案件名称
林秀兰、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林秀兰;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董学江;董海亮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兰,女,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金贺,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系林秀兰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128号B座三层。负责人:高英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高俊,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董学江,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原审被告:董海亮,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上诉人林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董学江、董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6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秀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秀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林秀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万丙申审 判 员 杨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董 丽书 记 员 李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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