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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忱、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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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5539号
  • 案件名称

    张国忱、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国忱;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5539号原告:张国忱,女,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法定代表人:沈中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女,该医院主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忱与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国忱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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