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忱、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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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5539号案件名称
张国忱、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国忱;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5539号原告:张国忱,女,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法定代表人:沈中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女,该医院主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忱与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国忱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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