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龙、刘杰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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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483号案件名称
刘龙龙、刘杰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龙龙;刘杰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刘龙龙,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南关大街居民,现住延川县福兴小区。被执行人:刘杰杰,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延水关镇刘泉行政村人,现住址不详。刘龙龙申请执行刘杰杰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龙龙于2021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杰杰偿还垫付的32300元借款,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杰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杰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杰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贺军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0经延川县延水关镇桑洼行政村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5.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刘杰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龙龙,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杰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龙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春明审判员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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