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7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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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7516号案件名称
上海永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永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7516号原告:上海永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房建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伟,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原告上海永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婷书记员 葛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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