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和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93号
  • 案件名称

    何和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何和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93号被执行人:何和平,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何和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晋05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6000元并上缴国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和平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