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和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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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93号案件名称
何和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和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93号被执行人:何和平,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何和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晋05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6000元并上缴国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和平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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