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艺居装饰设计材料店、伍敏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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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930号案件名称
新宁县艺居装饰设计材料店、伍敏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新宁县艺居装饰设计材料店;伍敏妮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1930号原告:新宁县艺居装饰设计材料店,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经营者:钟淇。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向阳,男,住新宁县,系新宁县艺居装饰设计材料店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模清,男,住新宁县,系新宁县水庙镇火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伍敏妮,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原告新宁县艺居装饰设计材料店与被告伍敏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新宁县艺居装饰设计材料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宁县艺居装饰设计材料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善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焦 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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