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罡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初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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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初478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罡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罡星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初478号原告: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宝,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闫罡星,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罡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亚妮审判员 张蕾审判员 王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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