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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燕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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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718号
  • 案件名称

    朱燕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燕传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718号被执行人:朱燕传,男,1972年2月26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朱燕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21刑初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燕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2021年8月18日经查询响水县不动产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2021年8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燕传的银行账户,划拨3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至财政局账户,账户内无其他财产执行。20218年月3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燕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5日,本院执行干警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加荣审判员  朱万兵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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