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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陕01刑申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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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刑申28号
  • 案件名称

    张健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健军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某某:你为运输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8)陕01刑终577号刑事判决,以你并不知道赵某某体内藏有毒品,亦没有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罪;主犯赵某某完全认罪却被无罪释放,并以赵某某供述给你定罪;对你提审期间所作笔录均为钢笔手写,你不认识,办案人员也不宣读,该笔录多处与你本人陈述不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对张某某所提其与赵某某仅是同行,并不知道赵某某体内藏有毒品,不构成犯罪之理由,经查,赵某某证明其在吞食毒品时张某某在场,且张某某多次供述亦承认与赵某某在同一房间居住,并看到赵某某吞食毒品。现张某某认为对其提审期间所作笔录均为钢笔手写,其不认识,笔录多处与其本人陈述不一致,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赵某某证言、张某某供述及其手机数据显示,张某某与赵某某到达西安后,由张某某负责与西安接应的人联系,张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对此亦能予以印证,故张某某受人指使陪同体内藏毒的未成年人赵某某乘坐飞机将毒品从云南运至陕西西安,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而赵某某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另行处理,与张某某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没有关系。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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