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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飞、杨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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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581号
  • 案件名称

    樊飞、杨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樊飞;杨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樊飞,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河庄坪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杨华,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清泉名苑小区。本院在执行樊飞与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樊飞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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