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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精庸、彭廷明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3执恢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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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恢105号
  • 案件名称

    康精庸、彭廷明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康精庸;彭廷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3执恢105号康精庸、彭廷明:申请执行人康精庸与被执行人彭廷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廷明限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康精庸劳务工资5700.00元的法律义务。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彭廷明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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